關于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
2017-08-14 10:28:12 來源:注冊塞舌爾公司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規范代理記賬機構管理,關系到小微企業成長,關系到會計信息質量和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部門應鼓勵無建賬能力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聘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抓住全社會普遍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這一契機,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宣傳各地、各部門管理工作中好經驗、好做法,宣傳代理記賬機構中好典型。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全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的通知 財會[2013]66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
近年來,我省代理記賬等會計中介機構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會計信息質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代理記賬機構市場不夠規范、收入規模偏小、社會認知度不高等問題。為規范代理記賬市場秩序,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代理記賬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引領
代理記賬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產生和發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專業化分工的必然結果。規范代理記賬機構管理,關系到小微企業成長,關系到會計信息質量和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各地相關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加強引領,切實負起本部門在代理記賬行業管理中職責,共同促進代理記賬行業規范發展。
二、優化流程,依法行政審批
市、縣財政部門應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和《安徽省代理記賬機構管理辦法》(財會〔2005〕316號)的要求,依法行政,陽光操作。一是優化許可流程,公開辦事程序,規范代理記賬機構許可的受理、審核、批準。二是加強人員資格審查。受理環節應核實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從業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審核環節應將從業人員的專職執業情況在指定網站予以公示。三是督促申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后,及時向審批機關報送營業執照等副本復印件。
三、明確職責,共同規范代理記賬服務市場
財政、工商、稅務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協調配合,努力營造有利于代理記賬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的環境。
1.財政部門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加強自身建設。一是指導申請人制定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二是通過實地檢查、年度報備等手段來督促代理記賬機構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三是做好代理記賬機構相關信息的變更備案工作。四是加強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學習。
2.工商部門嚴格代理記賬的登記管理。一是嚴格登記注冊。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八條、《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工商機關在企業注冊登記時,凡涉及申請代理記賬資質的,申請人需提供財政部門批準設立許可的文件和許可證書原件(審核后退回),否則不予登記。二是加強監督檢查。對未經許可或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其他許可事項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的通知》(皖政辦〔2009〕106號)的規定予以查處。
3.稅務部門鼓勵小微企業聘請代理記賬機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部門應鼓勵無建賬能力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聘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對代理記賬業務規范的小微企業應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嚴格落實到位。
四、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制度體系
1.建立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制度。省財政部門每年度將統一部署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做好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具體工作,并以市為單位匯總本地區報備情況,形成書面材料上報省財政部門。
2.建立財政、工商、稅務聯合檢查工作制度。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強與工商、稅務部門的會商,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聯合檢查工作制度,做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管理有效。
3.建立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財政部門應探索建立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制度,科學合理確定相關指標及權重,引導代理記賬行業向規?;?、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做好優質代理記賬機構的宣傳、推介工作,在政府采購會計服務等項目時予以優先考慮。
4.建立代理記賬機構退出機制。市、縣財政部門應定期對管轄內從事代理記賬的機構進行清理,建立并實施代理記賬機構的退出機制。對清理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分類處理。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達到設立標準的,一律撤回設立許可;對采取欺騙手段獲得行政許可的,經調查核實后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五、政策支持,積極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加快發展
一是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信譽佳、業務強、內部管理規范的代理記賬機構拓展業務種類。二是市縣財政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公開選聘代理記賬機構為小微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專業服務,切實提升會計信息質量。三是有條件的市縣,可聘請代理記賬機構承辦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完善農村財務會計工作。四是推動發展勢頭好、具一定規模的代理記賬機構與發展潛力優的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合并,形成共同提高、共謀發展的良好局面。五是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支持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在“做精做?!鄙舷鹿Ψ?,為代理記賬機構的發展提供借鑒和示范作用,激勵代理記賬機構加快發展。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代理記賬的社會認知度
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貫徹實施,抓住全社會普遍關注小微企業發展這一契機,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宣傳各地、各部門管理工作中好經驗、好做法,宣傳代理記賬機構中好典型。財政部門要加強《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安徽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突出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增強小規模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提高全社會對代理記賬的認知度,促進代理記賬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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